新修訂的獎勵辦法共五部分十六條(具體內容附后),明確了獎勵原則及對象、舉報方式及規(guī)定、獎勵范圍及標準、獎金發(fā)放及領取等有關事項。舉報獎勵實行實事求是、依法有序、公平公正、按績施獎、嚴格保密的原則。獎勵對象包括舉報臨沂市轄區(qū)內發(fā)生的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,以及對發(fā)現(xiàn)和抓獲邪教組織、人員非法活動、預防制止邪教非法行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員。

辦法規(guī)定: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漏舉報人有關信息,違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;舉報人應當如實反映所知的涉邪教活動線索情況,對故意捏造事實,誣告陷害他人的,經查實后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;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對群眾舉報的線索經過查證屬實并實施破案后,根據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的作用,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現(xiàn)金獎勵。舉報人可以采取電話舉報(110、12345)、信件舉報、當面舉報等方式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。
附:臨沂市群眾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
為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防范打擊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,確保全市社會政治穩(wěn)定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規(guī)定,結合臨沂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獎勵原則及對象
第一條 舉報獎勵實行實事求是、依法有序、公平公正、按績施獎、嚴格保密的原則。特別是未經舉報人同意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漏舉報人有關信息,違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是指:舉報我市轄區(qū)內發(fā)生的邪教組織(含有害氣功、類邪教和邪教變異組織,以下同)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;對發(fā)現(xiàn)及抓獲邪教組織、人員非法活動、預防制止邪教非法行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員。
第三條 以下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:
1、涉案主要骨干先于舉報人舉報主動投案自首的。
2、同案犯、共犯先于舉報人檢舉、揭發(fā)違法犯罪事實、證據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。
3、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在案件偵查、審查、審判過程中先于舉報人發(fā)現(xiàn)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,或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罪犯先于舉報人舉報交代了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。
4、負責防范打擊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政法機關和行政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。
5、案件受害人及近親屬即時或過后報案的。
第四條 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包括組織、策劃、宣傳煽動、實施邪教活動等情況,以及相關可疑人、地、事、物等情況。
二、舉報方式及規(guī)定
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:
1、電話舉報:撥打電話110、12345。
2、信件舉報:舉報內容應盡可能具體、詳實,可郵寄至各縣區(qū)(開發(fā)區(qū))政法委或公安機關。
3、當面舉報:舉報人自愿當面舉報的,可直接到鄉(xiāng)鎮(zhèn)綜治維穩(wěn)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當面舉報線索。
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有效的聯(lián)系方式,以便回復處理結果和通知領獎。
第六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反映所知的涉邪非法活動的線索情況,故意捏造事實,誣告誣陷他人的,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舉報邪教組織、人員非法活動的行為應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,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。
三、獎勵項目及標準
第七條 對群眾舉報的線索經過查證屬實并實施破案后,根據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的作用,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現(xiàn)金獎勵:
1、打掉邪教組織總部,抓獲為首骨干,查清該邪教國內組織架構及骨干成員、收繳大量邪教活動經費的,獎勵人民幣2—4萬元。
2、打掉跨省級邪教區(qū)域組織,抓獲主要骨干,查清該邪教本級組織架構及骨干成員、收繳大量邪教活動經費的,獎勵人民幣1—2萬元。
3、打掉省級邪教組織,抓獲主要骨干,查清該邪教本級組織架構及骨干人員、收繳大量邪教活動經費的,獎勵人民幣1—1.5萬元。
4、破獲部督邪教案件(或抓獲部督逃犯)的,獎勵人民幣1—2萬元;破獲廳督邪教案件(或抓獲廳督逃犯)的,獎勵人民幣0.8—1.2萬元。
5、打掉跨縣區(qū)邪教組織,抓獲主要骨干,查清該邪教本級組織架構及骨干成員,收繳部分邪教活動經費的,獎勵人民幣0.8—1.2萬元。
6、打掉縣區(qū)級邪教組織,抓獲主要骨干、查清該邪教本級組織架構及骨干成員,收繳部分邪教活動經費的,獎勵人民幣0.5—1萬元。
7、端掉邪教反動宣傳品制作窩點或邪教人員聚會窩點的,獎勵人民幣0.5—1萬元。
8、有效防控邪教組織規(guī)模性聚集、進京滋事、惡性暴力恐怖等有重大影響的案(事)件,獎勵人民幣0.5—1萬元。
9、發(fā)現(xiàn)并舉報邪教人員從事書寫、噴涂、張貼邪教標語,懸掛邪教條幅、展板,散發(fā)邪教傳單、光碟、書籍等宣傳品,播放邪教聲像資料,插播電視廣播,使用“偽基站”“黑廣播”等無線電臺(站)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,印制邪教宣傳品,公開宣揚邪教、拉攏群眾信奉邪教,進行非法聚會等行為,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抓獲邪教人員的,獎勵人民幣500—1500元;發(fā)現(xiàn)上述行為并自發(fā)扭送邪教人員到公安機關的,獎勵人民幣2000—3000元。
10、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的不在上述獎勵范圍內的案件,由市委政法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后作出獎勵決定(其中提供線索幫助發(fā)現(xiàn)不在冊邪教人員的,獎勵人民幣500元—1000元)。對舉報和清理邪教反動宣傳品的獎勵由縣區(qū)或鄉(xiāng)鎮(zhèn)等基層部門制定辦法安排獎勵事宜。
第八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及其他有功人員,按以下原則進行獎勵:
1、對同一地點同一宗案件的舉報獎勵不重復發(fā)放。
2、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(lián)名舉報同一線索的,按一宗案件進行獎勵。
3、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線索的,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(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);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破案有直接幫助的,酌情給予獎勵。
四、獎金發(fā)放及領取
第九條 案件辦結后30日內,縣區(qū)(開發(fā)區(qū))黨(工)委政法委與縣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性質、情節(jié)、危害程度及舉報人舉報的線索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發(fā)揮的作用共同確認,依據本辦法的規(guī)定確定獎勵金額,然后填寫相關表格上報市委政法委。
第十條 市委政法委對縣區(qū)上報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后,將獎勵資金劃撥縣區(qū)(開發(fā)區(qū))黨(工)委政法委或公安機關賬戶,由縣區(qū)(開發(fā)區(qū))黨(工)委政法委或公安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。
第十一條 受到獎勵的舉報人在接到通知后1個月內,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,到縣區(qū)(開發(fā)區(qū))黨(工)委政法委或公安機關領取獎金;過期未領取的,視為自動放棄。
五、其他事項
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人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將給予當事人嚴肅黨紀政紀處分,情節(jié)嚴重有違法情節(jié)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反映所知的涉邪教活動線索情況。對故意捏造事實,誣告陷害他人的,經查實后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責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委政法委負責解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17年5月,原臨沂市人民政府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印發(fā)的《群眾舉報邪教組織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可公開發(fā)布。




來 源:
時 間:2019-05-15 19:51:57
















